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安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来源:广安新闻网
(原标题: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广安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广安主城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划定广安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为:二环路春堡山段—协兴大道—东环路—大龙环线公路—护安大桥—沙背山大道—临港路—二环路红土地段—方兴大道—远成一路—G42沪蓉高速—团堡岭街—物流大道—黎明大道—桂花路所围的闭合区域。

二、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禁燃区内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目录》中Ⅲ类(严格)燃料组合类别,即:

(一)煤炭及其制品;

(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四、广安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按属地管理原则依法负责本通告的实施;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加强对划定区域内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引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设备。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广安主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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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

2021年07月13日

 

编辑:邓勇 发布时间: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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