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二)

来源:广安新闻网
(原标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相关法律知识问答(二))

2019年岁末,武汉市爆发新型冠状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此后,疫情迅速蔓延,给国家、社会和人民造成巨大影响。为依法做好防疫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相关法律知识,在市司法局的指导下,市律师协会收集整理了疫情防控可能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知识,现陆续发布,供相关单位及个人学习参考。

关于合同纠纷处理的法律问题(4问)

1.本次疫情的法律性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答: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是不可抗力的法律定义。结合本次疫情的实际情况看,根据我国卫生主管部门的认定,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属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截至2020年1月29日,全国共有31个省份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因病毒向世界其他地区扩散,世界卫生组织于1月31日宣布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HEIC)。迄今为止,新型冠状病毒的传染源和传染方式仍待进一步识别和分析,感染肺炎的救治方法和疫情的防控措施仍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之中。基于目前的情况判断,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性质应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

2.是否任何企业都可以疫情为由,主张免责和任意解除合同?

答:虽然本次疫情应被定义为不可抗力事件,但这仅是就疫情本身的法律性质而言,并不意味着任何企业都可以这一不可抗力事件为由,主张免于承担责任甚至随意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合同法》规定,不可抗力事件与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否则不产生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实践中,不可抗力免责事由的认定标准及解除权的行权条件由多个维度构成,企业面对受到疫情影响的商业合同以及因疫情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围绕如下维度作出具体分析和判断:

(1)合同成立的时间维度。本次疫情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才有可能援用不可抗力。如果本次疫情发生在合同订立以前,那么由于疫情重大,可以推定当事人在缔约时,对疫情这一特定事件及其变化和后果已经有所预判,不宜再将疫情认定为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力维度。首先,本次疫情作为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影响到合同的正常履行,才有可能实现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换言之,虽然发生疫情系一种客观事实,但是如果疫情这一不可抗力事件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并无影响,那么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和以疫情作为免责事由的抗辩理由,就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其次,应当具体分析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根据履行不能的具体类型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合同状态。

疫情导致合同义务不能履行的情况可以细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不能及时或如期履行。不同的履行不能类型会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以及相应的合同变更或者解除行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一是作为法定抗辩事由,当事人可凭此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二是作为解除权法定事由,当事人可据此解除合同。

(3)受到影响的责任类型维度。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企业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或解除合同,应当注意哪些程序和证据要求?

答:首先,主张因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的企业,承担着通知义务和提供疫情在具体情形下构成不可抗力证据的证明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其次,企业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而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解除权。《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应当在约定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内或者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并且,行使解除权应当通知对方。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规定办理。

4.不可抗力免责或解除合同是否意味着免除一切法律责任?

答:不可抗力免责并非是免除一切法律责任,即便在受疫情影响期间,债务人仍然承担着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其法律依据在于诚实信用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指出,当事人应尽量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否则责任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企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而解除合同后,虽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仍应基于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可行的范围内善意履行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或办理约定的结算清理以及提供必要的协助等义务。



编辑:付弋 发布时间: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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