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敦促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防控要求的通告

来源:广安新闻网
(原标题:关于敦促广大市民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防控要求的通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关键时期,极少数市民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要求,故意隐瞒病情、行程、接触史等相关信息,不按规定佩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拒防治人员相关登记调查、体温测量等防控措施,造成病毒传播危险,扰乱疫情防控秩序。为依法惩治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安定有序和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市民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防控疫情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市民乘坐电梯、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佩戴口罩,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措施,不得污损各类防疫设施设备。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故意污损公共设施中的防疫设施设备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市民应当主动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的人员核查、体温测量和其他排查工作,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已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病人密切接触者、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类似症状者以及外地来广人员,应当主动申报,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措施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大群众应积极举报涉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和各类不严格遵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防控要求的人员,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举报电话:0826-2341547  110

特此通告。

 

 

中共广安市委政法委员会     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安市人民检察院          广安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1日


编辑:付弋 发布时间: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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