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

来源:广安新闻网

《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第十五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书和身份证明享有下列优惠:

(一)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

(二)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三)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邓勇 发布时间:2019-05-14
往期回顾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