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迅速办结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问题

来源:广安新闻网
(原标题:我市迅速办结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组交办问题)

近日,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向我市交办了第二十四批群众反映问题。我市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进行妥善处理。

受理编号:X2SC202109180218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为:广安区岳池县顾县镇顾兴大街的杨仁福酒厂非法占用耕地362.82平方米扩建酒厂,未评先建,没有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水蒸气、污水没有收集处理,粮食发酵酸腐气味四处飘散,排风扇噪音大。

经核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关于“杨仁福酒厂非法占用耕地362.82平方米扩建酒厂”问题。

经查,杨某某酒店于2012年5月17日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621MA65NE1372,于2020年9月3日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同时,办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734840527坊2020GX0009,于2020年9月3日续期,有效期至2023年9月2日。杨某某酒店占地总面积612.82平方米,其中250平方米属合法使用,362.38平方米属非法占用,于2020年11月18日被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罚7256.4元,并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根据现有土地出让金发票、政府批复等资料,核定杨某某酒店非法占用362.82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但其中的135.6平方米因杨某提出申诉存在争议。为本着对反映人和被反映人负责,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处理,岳池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决定对该酒店土地出让和给予使用等情况,进行补充调查。为确保调查公正,决定由岳池县纪委牵头,已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待问题查清,厘清事实真相后,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处理。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未评先建,没有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问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25项规定:“酒的制造151*,有发酵工艺的(年生产能力1000千升以下的除外)为报告书项目,其他(单纯勾兑的除外)为报告表项目,无登记表项目”。根据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名录》中标‘*’号指在工业建筑中生产的建设项目,明确将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等小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的规定,岳池县顾县镇杨家白酒店属于家庭作坊,不纳入环评管理。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对具备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的规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规定家庭作坊不纳入环评管理,因此,该白酒店依法不需要办理环评手续,无需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该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水蒸气、污水没有收集处理”问题。

杨家白酒店污水管道连接至城镇污水管网,污水收集至顾县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等要求,无强制收集处理水蒸气的规定。该问题不属实。

(四)关于“粮食发酵酸腐气味四处飘散,排风扇噪音大”问题。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10月26日对该酒店噪声进行了监测,发现因其四周未进行封闭,导致昼间噪声超标、气味逸散,2020年10月27日,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该白酒店进行整改,经复查,该白酒店对作坊进行了封闭。2021年9月20日,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现场核查杨家白酒店信访问题时,该白酒店未生产,现场核查时未发现粮食发酵酸腐气味四处飘散,排风扇噪音大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针对问题,我市立行立改。(一)关于“杨仁福酒厂非法占用耕地362.82平方米扩建酒厂”问题。1.行政处罚情况。2020年9月16日,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杨家白酒店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0月21日,岳池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杨仁福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岳自然资规责停〔2020〕32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2020年11月18日对杨某某酒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岳自然资规案处〔2020〕6号),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顾县镇丰谷寺村5组集体土地362.82平方米;并处罚款7256.4元”。

2.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2020年11月26日,杨某某酒店已缴纳7256.4元的罚款。同时,群众反映杨某某酒店非法占用的顾县镇丰谷寺村5组集体土地362.82平方米。目前,杨某正在对占用的227.22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进行退回,已拆除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构筑物;剩余135.6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因杨某提出申诉,且年代久远、情况复杂,岳池县纪委已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核实处理。(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改)

(二)关于“未评先建,没有办理环评和排污许可证,水蒸气、污水没有收集处理,粮食发酵酸腐气味四处飘散,排风扇噪音大”问题。一是2020年10月27日,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对杨家白酒店下达了《整改通知书》,责令该白酒店进行整改,经复查,该白酒店对作坊进行了封闭。二是由广安市岳池生态环境局加强对杨家白酒店排放污染物监测,督促该白酒店达标排放污染物。(长期坚持)目前,问题已阶段性办结。

  受理编号: X2SC202109180217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为:广安市前锋区代市镇发电站的废气排出时浓烟滚滚,异味、噪音扰民,扬尘污染严重,废水废渣的排放影响环境,运煤车散落的煤尘导致城市道路脏乱差,夜间运煤噪音扰民。经核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关于“废气排出时浓烟滚滚、异味”问题。

根据省电力公司电力调度安排,该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全线停止生产。现场查看该公司烟囱未排放废气。据核实,该公司烟气排放均安装有在线监控系统,接入监控网络,实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2020年至今,未发生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时均值超标事件。2020年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平均排放浓度分别为20.45mg/m3、37.24mg/m3和1.31mg/m3,2021年1月至8月全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平均排放浓度分别为15.60mg/m3、41.39mg/m3和1.52mg/m3(附件4),排放浓度均远低于国家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分别为200mg/m3、100mg/m3和30mg/m3)。抽查该公司委托四川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1年二季度废气在线比对检测报告(炯测检字〔2021〕第E012505号)(附件5),在线监控设施监测的数据误差在规定范围内,数据真实有效;2021年二季度工业废气(有组织)检测报告(炯测检字〔2021〕第E012506号)(附件6),一二三期烟囱林格曼黑度均未超过《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限值。该公司烟囱排放的烟气经过环保设备处理后,绝大部分氮氧化物被还原成氮气和水蒸气,无异味气体排放至大气环境,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群众看到的“浓烟”为水蒸气。该问题不属实。

(二)关于“噪音扰民”问题。

经查,该公司主要产生噪音设备集中在厂房内,修建有降噪隔音设施。核查该公司委托四川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出具的2021年二季度厂界噪音检测报告(炯测检字〔2021〕第E012569号)(附件7),昼间和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限值标准。经走访周边群众,因个体感受差别原因,噪声对个别居民生活有一定影响。故该问题基本属实。

(三)关于“扬尘污染严重”问题。

经查,该公司有组织排放废气烟尘均值小于2mg/m3,远低于《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2011)。核查该公司委托四川炯测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2日—18日进行第二季度工业废气(无组织)检测,根据出具的2021年二季度工业废气(无组织)检测报告(炯测检字〔2021〕第E012570号)(附件8),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限值标准。该问题不属实。

(四)关于“废水废渣的排放影响环境”问题。

经核查,广安发电公司在机组建设时,配套建设有废水收集和处理系统,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废渣经冲灰水输送至灰场储存。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16日,该公司发生7次冲灰水输送管磨损导致的跑冒滴漏;2020年12月17日,发生1次灰场灰水回收明渠涌水泄漏。上述情况发生后,该公司采取了切换管线、组织抢修、及时清理等措施消除污染,妥善处置群众关系,对群众土地受到的损失进行了赔偿。该问题属实。

(五)关于“运煤车散落的煤尘导致城市道路脏乱差”问题。

经现场查看,该公司运煤路无洒落煤尘,道路较清洁。经核实,该公司主要通过火车专线运煤,少量补充汽车运煤(主要来源于广能集团的龙滩煤矿和龙门峡南矿)经X167县道运入厂区,不经过城区道路。该公司采取委托前锋区代市镇大众劳动力资源开发公司专业保洁、定期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全覆盖、车辆自动冲洗、设置限速抓拍等措施,减少了运煤道路扬尘。但在运输过程中,偶有煤尘洒落的情况。该问题基本属实。

(六)关于“夜间运煤噪音扰民”问题。

9月20日、21日夜间,前锋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前锋区代市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至该公司厂外运煤路进行夜查,未发现有运煤车辆。经调查核实,2018年以来,该公司进煤时间安排在每天8:00时至18:00时,夜间未进煤。该问题不属实。

针对问题,我市立行立改。(一)关于“噪音扰民”问题。一是责成广安发电公司按照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要求做好厂界噪音的定期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是责成广安发电公司强化降噪隔音设施的运行和检修管理,优化主要产噪源污染治理设施。(二)关于“废水废渣的排放影响环境”问题。一是责成广安发电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在2021年9月30日前对在用冲灰水管管道壁厚开展一次全线检测,及时更换不合格冲灰水管。二是责成广安发电公司严格按照2020年12月31日签订的《2021年一、二期灰场灰管南沿线设备安全保卫及灰管巡线协议》执行,加强对冲灰水管日常巡视,做好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三)关于“运煤车散落的煤尘导致城市道路脏乱差”问题。一是责成广安发电公司严格落实运煤道路扬尘管控相关措施,严格督促前锋区代市镇大众劳动力资源开发公司做好运煤路车辆冲洗、道路洒水等日常保洁工作;二是责成前锋区交通运输局加强对该运煤路段的监管执法;三是责成前锋区代市镇人民政府加强对该运煤路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前锋区交通运输局、广安发电公司沟通联系,进一步降低扬尘污染。目前问题已办结。

受理编号:X2SC202109180213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为:广安区山里闲亭私房菜餐厅安装的抽油烟机的噪音及油烟污染,影响周边经营人员日常生活。经核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一)关于“广安区山里闲亭私房菜餐厅安装的抽油烟机的噪音”问题。9月19日,协兴园区管委会委托四川省广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山里闲亭私房菜餐厅抽油烟机管道外一米处进行噪音监测。监测结果显示,山里闲亭私房菜餐厅抽油烟机噪音测量值为73.0dB,背景值49.8dB,排放值73dB,排放限值60dB,从本次监测结果看,广安区山里闲亭私房菜餐厅抽油烟机管道外一米处噪声排放值超标13dB,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二)关于“广安区山里闲亭私房菜餐厅安装的抽油烟机的油烟污染”问题。9月19日,协兴园区管委会委托四川省新绿洲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山里闲亭私房菜餐厅油烟排气筒进行5次采样,结果显示,山里闲亭私房菜餐厅油烟排气筒排放的浓度依次为0.26mg/m³、0.47mg/m³、0.24mg/m³、0.26mg/m³、0.31mg/m³,均值为0.31mg/m³,废弃油烟排放浓度低于《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表2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2.0mg/m³),符合要求,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针对问题,我市立行立改。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城管执法分局采取入户宣讲等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餐饮店环保意识。二是限期整改到位。9月20日,向“山里闲亭私房菜”餐饮店业主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采取改正措施。9月21日,业主对其排烟管道进行整改,采取改变油烟排风口方向和隔音棉封闭等措施进行降噪处理,预计9月30日前整改完成。 目前问题已阶段性办结。

受理编号:X2SC202109180205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为:邻水县九龙镇强行占用八角村3、7、8队土地50亩,修建九龙中学田径场(二期),在河边修筑9米高堡坎和80米长的河坝,破坏河道生态环境。经核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一)关于“邻水县九龙镇强行占用八角村3、7、8队土地50亩”问题。

经查,2017年5月,邻水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邻水县九龙中学新建教学楼等建设工程》(邻发改〔2017〕887号)批准立项,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教学楼和田径运动场。2017年11月,邻水县人民政府根据九龙中学新建教学楼等建设工程立项情况,以《关于邻水县2017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请示》(邻府土〔2017〕8号)上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审批,经省政府审核批复(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邻水县2017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8〕869号))后,同意批准征收九龙镇八角村8组土地33.425亩用于九龙中学新建教学楼等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依据征地补偿程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九龙镇人民政府开展了“两公告一登记”工作,邻水县人民政府于2018年11月9日在被征地镇、村、组发布了《邻水县人民政府关于邻水县2017年第3批乡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的公告》,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被征地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表》,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2019年12月,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拨付九龙镇八角村8组安置人员土地补偿等费用的请示》(邻自然资规〔2019〕686号)报经邻水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支付了群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费,对44名失地农民进行了社会保障安置。

2019年6月,因原征地面积无法满足二期运动场及附属工程建设需要,需新增加九龙镇八角村3组、7组、8组土地共20.7765亩用于运动场建设,其中八角村3组土地5.1435亩,7组土地7.3935亩,8组土地8.2395亩。由于该项目属2019年市政府下达的民生工程项目,时间紧、任务重,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确保工程建设进度,九龙镇人民政府在用地未经省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召开了涉及3个组群众参加的用地听证会,2020年4月召开了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参加的建设方案听证会。随之,九龙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分别与八角村3组、7组、8组签订了《征地补偿(安置)登记表》,村组干部及群众代表在补偿登记表上签字盖章(捺印)。2020年7月,九龙镇人民政府分别以《关于拨付九龙镇八角村3组征地安置人员土地补偿等费用的请示》(九府〔2020〕274号)、《关于拨付九龙镇八角村7组征地安置人员土地补偿等费用的请示》(九府〔2020〕275号)、《关于拨付九龙镇八角村8组征地安置人员土地补偿等费用的请示》(九府〔2020〕276号)报经邻水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拨付了群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对八角村3组5名、7组9名、8组10名失地农民进行了社会保障安置。所有征地均按照国家征地补偿政策标准对涉及农民进行了征地安置补偿,保障了被占地群众合法利益。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修建九龙中学田径场(二期),在河边修筑9米高堡坎和80米长的河坝,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经查,邻水县九龙中学(二期)运动场等建设工程位于九龙河右岸,为与九龙河左岸原九龙中学教学区衔接,需跨九龙河新建桥梁一座,临九龙河右岸修建挡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要求,九龙中学委托邻水县翰翔水利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编制完成《邻水县九龙中学新建教学楼等建设工程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价报告书》(简称行洪论证),并报送邻水县水务局审批,邻水县水务局于2018年12月28日批复同意(邻水务函〔2018〕222号)。经现场查看,临河挡墙长80米、高9米,未占用河道。但在施工过程中,有极少数土石方及建渣掉入河道的现象。该问题部分属实。

    针对问题,我市立行立改。(一)关于“邻水县九龙镇强行占用八角村3、7、8队土地50亩”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1年9月20日以邻水县九龙中学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九龙镇八角社区3、8组20余亩集体土地修建运动场及附属设施,涉嫌违法占地,决定立案调查(邻自然资规立〔2021〕127号)。(2021年12月31日完成)

2.整改措施。一是要求九龙中学新建运动场项目在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第二批征地之前停工;二是第二批新增红线外土地20.7765亩,涉及八角村3组、7组、8组,属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邻水县人民政府将该部分土地纳入2022年报征计划后报省政府批准征收,使其用地合法,确保依法用地;三是依法依规对该项目土地(第二批征地)未批先建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四是九龙镇人民政府及学校就该项目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向周边群众做好宣传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

(二)关于“修建九龙中学田径场(二期),在河边修筑9米高堡坎和80米长的河坝,破坏河道生态环境”问题,针对施工过程中,极少数土石方及建渣掉入河道的现象,已责成九龙中学对河道土石方及建渣进行清理,目前已全部清理完成,并在后期建设中加强管理和监督。目前问题已阶段性办结。

受理编号:X2SC202109180204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为:邻水县合流镇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租用磺厂村5组(原磺厂村3组)土地(含耕地、林地、荒地、坟地、旧宅基地)151.24亩转让给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用于采矿,被占用的耕地和林地遭毁灭破坏。该公司采矿的废矿渣、粉尘污染空气,爆破声噪音扰民,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经核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一)关于“邻水县合流镇违法改变土地性质及用途”问题。

经查,2021年1月5日,磺厂村5组(甲方)与合流镇政府(乙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约定“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承包土地流转给乙方自主经营,流转土地用于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开采”。2021年3月1日,合流镇人民政府(甲方)与红狮水泥(乙方)签订《土地流转及坟墓搬迁合同书》,合同约定“甲方采用出租方式将其承包土地流转给乙方自主经营,流转土地用于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矿山开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磺厂村5组流转给合流镇政府用于红狮水泥采矿,其土地未改变权属性质,流转的土地仍然属磺厂村5组所有,其集体土地的性质没有改变。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规定,合流镇政府将原为磺厂村5组的农用地流转用于矿山开采,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改变了原农用地用途。综上,群众反映“邻水县合流镇违法改变土地性质”问题不属实,反映“邻水县合流镇违法改变土地用途”问题属实。该问题部分属实。

(二)关于“租用磺厂村5组(原磺厂村3组)土地(含耕地、林地、荒地、坟地、旧宅基地)151.24亩转让给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用于采矿”问题。

经查,红狮水泥系邻水县招商引资企业,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统一土地流转标准,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权益,2021年,合流镇政府继续沿用原四海乡政府2009年签订的土地流转方式,由所涉及村民小组与镇政府分别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再由镇政府统一与红狮水泥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土地流转费由红狮水泥按协议约定支付。磺厂村5组与合流镇政府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以及合流镇政府与红狮水泥签订的《土地流转及坟墓搬迁合同书》均明确了租用土地用于矿山开采。综上,红狮水泥采用租用土地方式用于矿山开采,未进行土地转让。该问题不属实。

(三)关于“被占用的耕地和林地遭毁灭破坏”问题。

经查,2021年6月29日,红狮水泥依法取得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颁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川林地审字〔2021〕893号),批准使用集体林地11.1349公顷(约167.02亩);7月29日,红狮水泥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邻自规采字〔2021〕60、61号)后,开始在批准的增扩矿区范围内对磺厂村5组(原3组)沿线表土层及植被进行剥离,并修建了采矿施工便道、布置采区。经实地测绘,已开工面积40.54亩(其中:耕地4亩,林地36.54亩),但占用的耕地未办理手续。综上,群众反映“被占用的林地遭毁灭破坏”问题不属实;因修建施工便道(未硬化)占用的耕地未办理手续,对耕地存在一定程度的破坏属实。该问题部分属实。

(四)关于“该公司采矿的废矿渣、粉尘污染空气,爆破声噪音扰民,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问题。

(1)关于“采矿的废矿渣、粉尘污染空气”问题。

经查,红狮水泥购置有8台雾炮机,2台洒水车,2条高压微雾喷淋系统。红狮水泥开采过程中严格按照环评要求,对开采平台采取雾炮车喷雾、高压微雾喷淋系统等措施进行降尘。该问题不属实。

(2)关于“废矿渣处置不规范”问题。

经查,红狮水泥矿区内破碎机下端的废矿渣堆积区仅覆盖了部分防尘网,未设置围挡,涉嫌违反《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者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措施”的规定。该问题属实。

(3)关于“爆破声噪音扰民”问题。

经查,红狮水泥开采业务外包给温州东大矿建工程有限公司邻水分公司,开采工艺为深孔爆破。2021年9月19日,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与监测站工作人员一同就噪音问题,开展实地多点位噪音测量,并于9月20日出具噪音监测报告。报告结果表明:厂界2点位噪声监测结果小于60dB,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B)表1中2类标准;矿区周边敏感区域2点位噪声监测结果小于55dB,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表1中1类标准。并经实地走访周边群众,均反馈爆破声几乎没有影响,爆破时略有震感,持续时间很短(1—2秒)。

综上,虽然噪音监测报告显示:相关点位噪声监测结果符合国家相应标准,但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仍有一定影响,该问题属实。

针对问题,我市立行立改。(一)关于邻水县合流镇违法改变土地用途问题。

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责成邻水县合流镇遵循“发展经济、保护环境、依法用地”的原则,督促红狮水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按程序接受处理后完善用地手续。(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

(二)关于被占用的耕地遭破坏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于2021年9月21日对红狮水泥涉嫌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进行立案(邻自然资规划立〔2021〕82号),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邻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督促红狮水泥在今后的矿山开发利用中,严格按照《邻水红狮水泥有限公司四海石灰岩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治理,切实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长期坚持)

(三)关于“废矿渣处置不规范”问题。

1.行政处罚情况: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已于2021年9月20日对红狮水泥未按环评要求将废矿渣堆设置围挡的违法行为立案(广环法邻立字〔2021〕39号),目前正在调查处理中。(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2.责成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督促红狮水泥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红狮水泥已制定方案,赓即实施整改。(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关于“爆破声噪音扰民”问题。

由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负责,责成红狮水泥合理调整施工、爆破时间,避免对周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影响。(长期坚持)

下一步,邻水县将以此次信访事件为契机,强化措施举一反三。一是就类似问题深入开展排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确保限时整改到位,在排查整治过程中,一经发现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坚决进行追责问责。二是进一步加强对矿山开采的日常监管,按季度对矿山开发利用和生态修复实施动态监测,督促采矿企业严格按照《四川省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办法》,认真履行矿山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义务。三是加大对红狮水泥等类似企业生态环境日常监管,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坚决予以严肃处理。目前问题已阶段性办结。


编辑:龙治伟 发布时间: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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