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行动】广安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广安新闻网
(原标题:【铁拳行动】广安市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

自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广安市市场监管系统严格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认真梳理细化案件查办重点,充分发挥执法办案铁拳利剑作用,在食品、特种设备、商标侵权、医疗器械等多个民生领域查办了一系列大案要案。现将全市“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水产冻货经营部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安区某水产冻货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其冻库内堆码有白色纸箱包装的冷冻毛肚,其中部分超过保质期,部分包装纸箱上无中文标识,上述冷冻毛肚共计39件。经查,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毛肚的购进票据、检验检疫证明、供货商资质等资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3万元。当事人经营未经检疫、超过保质期、无中文标签的冷冻毛肚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上述冷冻毛肚39件、罚款23.4万元、注销备案证、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进行监督抽样。样品经成都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检验,检出甜蜜素(以环乙基氨基磺酸计),产品质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涉案白酒数量为40kg,截止到案发之日,已经全部销售。

处理结果: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关于某公司在梁板镇搞会销活动,虚假宣传其销售的产品能治疗疾病的线索。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

经查,当事人用汽车装载“异龙康”御液神酒等商品,到邻水县梁板镇等地点开展会销活动。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现场向村民宣传称上述“异龙康”御液神酒具有“调理风湿骨痛、治理失眠”“治疗人体身上的各部疼痛”等效果,并向村民播放含有该酒“对五脏六腑进行滋补,恢复人体平衡,提高人体免疫力,从而彻底解决三高、风湿骨病、心血管疾病等慢性病,而且还可以预防肿瘤,抑制癌细胞的扩散”等内容的视频,诱导村民购买。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宣传内容相关证明材料,属虚假宣传。当事人虚假宣传销售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案

案情介绍:华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蓥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在该公司食品生产区堆放的山椒脆笋和手磨豆干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上述山椒脆笋115kg,手磨豆干80kg,货值金额共计1852.5元。

当事人生产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山椒脆笋、手磨豆干,并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彩钢经营部销售以不合格铝镁锰彩涂铝板冒充合格铝镁锰彩涂铝板案

案情介绍: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斯坦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岳池县某彩钢经营部销售的铝镁锰彩涂铝板进行抽样检验,样品经青岛斯坦福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所检产品涂层厚度项目不符合GB/T12754-2019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货值金额共计20750元,违法所得829元。

处理结果: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9元、罚款103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燃气有限公司前锋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案情介绍: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燃气有限公司前锋气站依法开展检查,发现该气站正在对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液化气钢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前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茶叶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介绍: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依法对广安某茶叶行进行检查,在该茶叶行一房间内发现散装松针茶叶和“广安松针”的包装盒。同时,执法人员在某超市还发现3盒标示该茶叶行生产的“广安松针”。经查,广安市前锋区经济作物技术推广站是“广安松针”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单位。当事人并未获得使用“广安松针”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理结果:广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商业贿赂案

案情介绍: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的商业贿赂线索,依法对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将公司开发的“校园安全管理系统”推广至岳池县某学校,向该学校校长行贿1.8万元,从而使公司开发的“校园安全管理系统”获得了进驻该学校开展业务的资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的规定,已构成实施商业贿赂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岳池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医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案

案情介绍: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邻水县某医院涉嫌使用未经注册的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的问题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经查,该医院使用的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属于二类医疗器械,但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经注册的中心供氧系统、中心吸引系统,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某公司销售未经认证的低压抽出式开关柜案

案情介绍: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华蓥市某车站候车大厅使用的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上述设备中的低压抽出式开关柜未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应当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未经强制认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低压抽出式开关柜获利2万元。

处理结果:华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滕云 发布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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