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广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安区一餐饮企业进行了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企业采用电子点餐模式,其点餐页面中有“大河丁桂¥138元/斤;大河翘壳¥128元/斤;大河白甲¥128元/斤”等内容;在结账单、销售记录中发现“大河鲢鱼”、“大河边鱼”、“大河鲤鱼”等销售信息。同时,在检查中,该企业现场也不能提供鱼类的进货凭证。经初步调查,当事人销售的鱼类是从周边市州购进的养殖鱼,不是大河鱼,涉嫌虚假宣传。
目前,案件相关情况正在进一步调查。 ( 任天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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