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来源:广安新闻网
(原标题:关于华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公告)

公告

《华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已经2020年9月23日听证通过,现予公告。

 华蓥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华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实施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优化行政许可资源配置,切实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环境,实现专卖许可公共资源的公平善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修正)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华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华蓥市烟草专卖局所管辖范围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与管理。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合理布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立法宗旨,依照国务院颁布的《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依法施行。

第四条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基本原则,结合本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进一步优化资源、满足消费、服务大众、照顾相关特殊群体,以距离模式、局部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形式制定华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五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 布局标准

第六条下列区域按总量控制、距离标准设置零售点:

(一)城区以下街道(路):滨河东路、滨河西路、红星路、红星西路、明光路、迎宾路、红岩路、清溪路、星星路、文化路、蓥光路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

(二)城区除本条第(一)项所列街道(路)外其他街道(路)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100米。

(三)各乡镇的街道(路)设置零售点应与相邻零售点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米。

(四)行政村按照住户数量设置,每满200户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4个,且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50米。

(五)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每满200户商户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不区分临街面、非临街面,且作为周边新设置烟草零售点的参照。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执行。

(六)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商贸中心: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功能为一体、诸多商家共同经营,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的商用楼宇内,每满200户商户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不区分临街面、非临街面,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相邻零售点之间的距离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标准执行。

(七)候车(船)大厅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旅游景区、高等院校内设置零售点最多不超过2个,且相邻零售点的间距不少于100米,并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八)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气)站便利店,按照所在区域间距、总量标准执行,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九)居民小区零售点布局:

1.开放式住宅小区临街门市按所在街道(路)零售点布局标准执行。

2.封闭式住宅小区内(含开放式住宅小区内的封闭式住宅区):封闭式住宅小区居民住户达到1000户,且规划有独立商业区域的,可设置一户;小区所有出入口周边间距100米以内已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小区内不再设置。

第七条特殊情形

(一)下列情形按申请所在区域(中、小学校周围除外)距离标准的80%设置零售点,但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持有合法有效一、二级残疾人证及烈属证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同时具备独立的经营能力且由本人经营的。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不重复优待。

(二)下列情形按申请所在区域(中、小学校周围除外)距离标准的70%设置零售点,但应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1、因中、小学校新设、搬迁或通道进出口改变,导致零售点与中、小学校进出口距离不足100米,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主动申请搬迁新办的。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持证人提出变更申请的。

(三)下列情形(中、小学校周围除外),不受总量、距离限制,且不作为周边新设置零售点的参照:

1.营业面积2000㎡以上的商场、宾馆、酒店;营业面积500㎡以上的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2. 部队营区、监狱(看守所)、高速公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八条 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经营场所不具备现实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的。

(三)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周围与学校进出口距离在100米以内的。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正在修建的及危房。

4.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四)其他方面: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设置的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九条 术语解释及说明

(一)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

(二)距离方面

1.本规划所称“间距”(中小学周围除外):是指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经营场所与最近的卷烟零售点经营场所之间的步行合法可通行最短距离(合法可通行距离测量时,不得穿越隔离护栏、护墙,花坛、花园等不适合行人通行或者穿越的固定障碍物、建筑物等)。街道中间无隔离护栏的,零售点之间的间距按最短直线距离测量。

①涉及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在与相邻零售点测量间距时,以申请零售点所在街道间距标准进行测量。

②经营场所位于两条及以上间距标准不同的街道交汇处的,应同时满足申请所在街道间距标准。

2.中小学周围零售点的“距离”:是指以“中、小学校”的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为基准,与烟草专卖零售点最短直线距离。

(三)“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房产证明载明的套内建筑面积(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职能部门出具书面证明载明的面积,房屋所建夹层、仓库、院坝、池塘等面积不纳入营业面积范畴。房产证明面积模糊不清、无法认定的,由2名以上烟草专卖管理人员实地勘验核查的面积为准。

(四)“城区”是指双河、华龙、古桥、三个街道办事处所覆盖的区域。

(五)第六条第(一)项所列街道(路、段、巷)因政府规划导致街道(路、段、巷)名称变化的,间距标准不变。

(六)因城市规划新增区域(街道等),由华蓥市烟草专卖局将新增区域(街道等)纳入合理化布局并进行公示。

(七)本规划中“不超过”、“不少于”、“以上”、“以内”、包含本数, “不足”不包含本数。

第十条 本规划于2020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原2016年8月25日起实施的华蓥市烟草专卖局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本规划由华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编辑:滕云 发布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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