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不妨政府采购

来源:广安新闻网
(原标题:防疫不妨政府采购)

面对严峻的疫情,前锋区结合省市安排,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积极拓宽思路,突破采购各环节电子化处理瓶颈,采取多项措施确保防疫不妨采购。

一是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除依法实施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紧急采购外,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项目紧急程度和市场主体需求,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对确有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采购的项目,组织开标、评审活动。对非紧急或因疫情防控无法实施的项目,可开展项目需求论证、采购计划备案、采购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供应商征集等开标、评审之前的采购活动,降低疫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影响。

二是切实做好采购组织管理。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供应商报名、获取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澄清说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询问质疑等环节,尽量选择网络、电话、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实施,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具体要求。具备条件的,可实行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评审专家原则上不采取现场随机抽取方式产生,由采购人报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自行选定,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应具备财政厅统一制发的《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证书》。

三是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在集中采购机构的场所开展的采购活动,经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由集中采购机构安排在其他符合条件的场所进行。采购组织单位要切实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人员隔离等要求。

四是大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疫情防控期间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鼓励采购人免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加大预付款比例,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对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项目,应优先推荐复工复产的供应商。采购人按规定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复工复产的中小企业采购。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照上限标准10%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五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开通“绿色通道”支持项目采购顺利推进,涉及项目相关的资料提交、审核、备案尽量采取网络、传真、邮寄等非现场方式办理。采购人要落实采购主体责任,强化内控管理,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和廉政风险。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履行职责义务。(李洒)



编辑:滕云 发布时间:2020-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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